(资料图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业务独立,财务状况良好,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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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业务独立,财务状况良好,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