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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新闻》8月28日报导称,日本政府已转向推动防卫装备出口,若符合现行制度规定的出口目的,例如救援和警戒,出口杀伤性武器可能也将被允许。现行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出口具有杀伤性的防卫装备。报导称,在日本企业纷纷退出防卫业务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此举“有利于振兴防卫产业和强化防卫力”。
据报导,日本政府将于年内召开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决定修订“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的运用指针。这将是自2014年制定“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以来,日本政府时隔约10年从根本上修改防卫装备出口制度。
报导称,现行运用指针规定的五种出口目的是:救援、运输、警戒、监视和扫雷。日本政府将追加的内容是,若将用途限于执行前述五类任务和紧急时自我防卫,那么也可以出口杀伤性装备。其目标是,新增出口用于应对可疑船只的装有枪械的舰艇、装载用于清除水雷的火炮的扫雷艇等。东南亚等国家有购买此类装备的需求。
报导指出,现行指针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出口此类装备,这导致负责与他国协调相关事务的日本政府部门、研制和生产防卫装备的日本企业持消极姿态,阻碍更多企业参与防卫产业。
报导称,日本政府也将允许从日本向第三方提供日本与其他国家联合研发和生产的装备。日本、英国和意大利联合开发的新一代战斗机将可以出口至其他国家。但按照现行制度,联合开发的装备仅能交付给合作对象国。
战后日本武器出口制度几经变化。
在上世纪60年代前,日本曾向美国提供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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