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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原则,原则上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需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对股东或实控人及其关联人担保等。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被担保人违约等情况。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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