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押权哪个优先
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如下:
1.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
3.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
三、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有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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