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个月有事没怎么上观网,漏过了下面这篇文章: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_风闻
今天从别的地方链接进了观网看到了,其中有个回复让我有点感想,就码了几行字。写完发现旧贴很难有人看到,而且自己也几乎不可能再翻出来。所以单独发一篇风闻,算是给自己留个记录。。。有不明白我在说啥的,可以参看上面的链接。
口袋罪确实有可能,甚至有很大可能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相信不必举例了。但是,法律规定中还有一条是“上诉”——如果各级的法院都“枉法徇私”,那么有没有“寻衅滋事罪”都没区别了,不然呢?事实上,人类社会不可能做到“绝对公正”,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有权有势还真就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说白了,如果真有庞大的势力在作怪,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上的武器,周星星曾经曰过:“谁说没有枪头就扎不死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知道上一段话会有人反驳,因为司法人员除了徇私枉法,还有认知不足(水平不够)造成“误判口袋罪”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如果前提是司法人员职业操守毋庸置疑,那么我上面的黑体字依旧有效(逆否命题):不可能人人都是学渣,不然呢?另一方面,是不是“一切都有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只要“翻手册判案”就好,“可预见的安全”就能真正且彻底地达成呢?
——这显然是合情合理但幼稚天真的幻想。法律如果完全没有“模糊性”,这就意味着要么法律规定穷尽了一切人类行为,“一切合法/非法的行为都在书里”;要么就只能把“未界定行为”一概规定为无罪。后一种说法有点绕,但我自认逻辑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写入了百科词条的法律谚语,不可能也不应该改变。简单说,无论法律条文再详细再精准,也只能也只可能规定“有限的‘法有禁止’”,而“法无禁止”在理论上是无限的。
作为普通老百姓,包括我自己在内,理所当然绝对不希望某一天莫名其妙地被装进“口袋”里。这也是绝大多数人的朴素诉求,以及赞同取消一切“口袋罪”的最大原因。确实,如果“法律具有完全彻底的可预测性”,老百姓就可以通过了解哪些是“法有禁止”,并以此来判定什么是“法无禁止”,从而获得“可预见的安全”。这个逻辑非常非常圆满毫无瑕疵,和“三权分立”一样非常非常具有说服力。
——问题在于,“法无禁止”的行为是不是一定没有任何伤害力?稍微用用脑子就知道这不可能。。。还是简单举个栗子,假定(注意是假定)说“滚”是侮辱罪,那么“润”算不算?又比如“吃翔”算不算?OK,满世界都是“润”或“翔”实在不怎么和谐,把这两种称呼也算进侮辱罪,问题完美解决。那么,再发明这一类“心照不宣”的新词怎么办?另一方面,新的法律规定在提案到审批执行之前,根据“法の原则”,暂时是可以无限制无底线的“请人吃翔”的,没问题吧?
是不是有人会觉得绝大部分恶性行为的都已经“入刑”,剩下的“未界定行为”不太可能有很大伤害力?——首先,不要小看人类的想象力,比如传销伤害大不大?网络病毒危害大不大?这些一开始并没有入刑,我想不必多举例子。另一方面,“合法擦边球”即便伤害不大,很可能侮辱性极强。。。不同人的忍耐力不同,不然呢?
事实上,任何正常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根据时代变化不断修订。以我国为例,除了不断在修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参考等等都是在提高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更明晰的“适用范围”。但这必然也只能是有一个限度,而且只能是“见招拆招”来应对“船新花样”,很遗憾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好的办法。。。因为总会有人在危险的边缘不停试探,不然呢?罪与非罪之间的间隔越精准,理论上执法越简单越公平,但也越方便有心人“精准踩踏”。那么,把“入刑范围”扩大一点呢?貌似可以解决试探的问题,但正常人很容易“动辄得咎”。这也不准干那也不准干的“可预见的安全”,真的就能给人平安喜乐的感受?
总结一下,在我看来,一方面法律条文应该不断增补明晰;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完全取消的——这两方面只能是在不断纠结中“螺旋前进”,罗翔(不涉及原文的其他方面)的“不断变脸”也能说明这一点。这就是人类社会必然存在的“悖论”,或者说这是人性不可克服的弱点决定的。。。人人都是自动自觉的圣贤,何必还需要法律?
具体到“寻衅滋事”这一类的口袋罪,首先应该将一些“行为与处罚”都较明确的罪行单独列出来,让口袋的范围小一些;另一方面,口袋罪的最高刑罚尽可能小一些,上诉和复核、追溯、赔偿机制等等更完善一些——有了这“两小一完善”,口袋罪的危害肯定会减轻很多。。。绝对无害?这个世界存在“绝对”这种东西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