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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头条丨杭州为何要为这两件事立法?划重点!

时间: 2023-05-06 21:01:23 来源: 杭州日报

《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宣传贯彻会,详细介绍新规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宣传贯彻举措。

湿地保护立法,为国际湿地城市创建提供法治保障

《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22年12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何杭州要制定湿地保护条例?

国家制定了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施行,国家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的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但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侧重保护重要湿地,对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杭州市重要湿地仅占湿地面积的3.23%,96.77%属于一般湿地,国家湿地保护法目前尚无法满足杭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作出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补充规定。

条例共三十三条,一起来划重点:

法治保障国际湿地城市创建

为支持杭州市申报国际湿地城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并将每年二月二日世界湿地日所在周定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明确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杭州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其名录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逐个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名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并逐个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市级湿地和县级湿地名录发布后,由所在地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区、县(市)的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除了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本市禁止占用市级湿地和县级湿地。

加强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

明确政府应当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和点源污染防治,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体现湿地保护修复理念;明确政府应当加强湿地野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湿地动态监测;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将相关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2年12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为何要为历史文化名城立法?

作为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着8000年的文化史,5000年的建城史,220多年的建都史,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也是中华5000年文明史的实证地。悠久的历史给杭州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深厚的人文底蕴。

科学合理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杭州保持并延续城湖合璧、灵秀精致、山水城相依的历史风貌,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的必然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条例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优化保护管理机制

条例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作了明确。

按照杭州市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在市本级由市园文局负责,在区、县(市)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条例据此对市和区、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作了明确。

创新设置“保护管理责任人”,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责任和历史建筑使用安全、维护、修缮责任。

健全保护传承体系

《条例》结合杭州实际,规定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还有世界遗产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以及保护对象所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保护层级上,增加了市级层面“历史风貌区”和“传统风貌建筑”。

强化保护管控措施

条例专设“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在规划建设中,强调保持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空间尺度,保持“三面云山一面城”等传统格局。

建立预保护制度,对推荐或者发现的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预保护措施,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

活化保护传承利用

为推进“以用促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委托市场主体运营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同时规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条例》还强调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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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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